第二百零五条之—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罪的概念
虚开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于1997年《刑法》已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设置了专门罪名,因此,作为本罪
犯罪对象的"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开"、是指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介绍他人虚开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包括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得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虚开发票和购买虚开发票的中介者等。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犯虚开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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