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是指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律法规,有偿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行为人无偿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07条规定,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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