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
为。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抵税款的其他发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09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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