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09条第3款规定,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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