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某项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把自己销售的商品、服务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专用标志。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的是为了谋取利益、荣誉或者破坏他人商品的信誉。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 22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13条的规定处罚。在确定本罪的刑事责任时,须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关于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曾经有"相同说"和"区别说"之争,司法解释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办理侵犯知产刑事案件解释》第 15条规定,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按照相应 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修正了《办理侵犯知产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规定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2.关于缓刑的适用。根据《办理侵犯知产刑事案件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1)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2))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
产权构成犯罪的;(3)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4)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3.关于罚金刑的适用。根据《办理侵犯知产刑事案件解释(三)》第 10条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
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 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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