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罪的概念
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非法搜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地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搜查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搜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 94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规定行使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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