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包括商品商标标识和服务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商标专用权的物质载体,通常是指构成商标的文 字、字母、图形或者由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图样。商标标识代表着商
品的质量和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非法制造或者销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实践中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关于明知的认定。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认为,"明知"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对于故意而言,只要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可,并不要求达到"确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具体程度。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事责任
      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刑法》第 215条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
《办理侵犯知产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各两种情形,主要以数额和数量体现。
      依照《刑法》第 22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215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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