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 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对象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商业信息。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 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诀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在内。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行为。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趋势看,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强调后果,降低入罪门槛,由结果犯变为情节犯。一般只要情节严重,即使未实际造成严重损失后果,也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商业秘密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有的是为了挤垮对手;有的是为了报复竞争对手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现了从严处罚态势。修正前,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拘役,《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拘役。同时、提高了加重处罚的最高法定刑,由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
徒刑。
      依照《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219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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