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3条新增的罪名。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
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同,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不断发展,特定的商业秘密可以保持我国经营者在国际市场中竞争优势,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不仅会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导致经济利益损
失,还会导致我国经营者国际竞争优势丧失,因此也破坏了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行为人的犯罪的动机有的可能是为了获取报酬,有的可能是出于报复权利人,但均不影响定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19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理解和把握,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考虑以下因素∶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数额;行为人实施行
为的次数以及获得报酬数额;获取商业秘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违法所得的情况;造成权利人公司倒闭、破产等情形。
依照《刑法》第 22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 219条之一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