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的概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以及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招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
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
      市场交易秩序应当是在公平、自由、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的,市场主体是 基于自由意志进行等价有偿的交易活动。但本罪的行为人却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以及在招投标拍
卖、特许经营及公司股份、债券转让过程强迫他人退出或参与等。这不仅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而且侵害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5种行为,即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招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强迫交易的行为,除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 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等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强迫交易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26条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226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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