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概念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其他有价票证” ,包括飞机票、油票、铁路乘车证等,是指除了车票、船票、邮票以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发行和管理的能够体现一
定价值的票证,不要求具备与所列举的“车票、船票、邮票”完全相同的特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不明知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而出卖的,不构成犯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227条第1款的规定,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 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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