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正常管理制度。
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多地少,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因此,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严格管理,实现合法有序流转是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
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进行随意买卖。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下行为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 2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需具备牟利目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这里的牟利包括谋集体利益的情况。行为人虽有故意但没有牟利目的,例如赠与,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没有牟利目的,也没有非法转让、倒卖的故意,其行为是由于不懂土地市场政策、土地管理活动法规或者由于疏忽大意而发生的,则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228条的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 5%以上 20%以下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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