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 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第二款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如果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合格工程、项目得以上马,从而妨碍国家对相关活动的有效管理,严重扰乱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证明、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证明、审计证明、法律建议书、保荐书、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本罪为身份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但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本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提供,有无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1款的规定,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 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2)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3)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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