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32条作了规定。其刑罚排序与其他犯罪不同,刑罚排序由重到轻,首先是死刑,然后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这是该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本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人的生命起始标志是胎儿从母体分离出来能够独立进行呼吸,生命结束的标志是人的心脏不可逆转地停止跳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表现为不作为。正当防卫行为、依法执行死刑命令、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或者虽未致人死亡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具有杀人的故意,既包括对死亡后果持希望态度的直接故意,又包括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
本罪的动机有多种,如报复、泄愤、贪财、奸情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罪是结果犯,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构成犯罪既遂。对此罪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事实和后果等,选择适用上述法条规定的不同法定刑。
2.注意“情节较轻的”情况。所谓“情节较轻的” ,司法实践中可从犯罪动机、原因、后果等方面考虑,一般是指防卫过当、出于义愤、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经被害人请求而杀人,或者溺婴、帮助自杀,以及故意杀人的 预备、中止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
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 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3.需要注意《刑法》、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的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形,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违背意愿摘取器官的。
(2)交通肇事后,隐藏、遗弃被害人,致其死亡的。
(3)"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4)殴打或体罚虐待戒毒人员,致其死亡的。
(5)安全事故后,故意阻扰抢救或隐藏、遗弃被害人,致其死亡的。
(6)盗窃、破坏非公共场所的窨井盖,致人死亡的。
(7)邪教组织教唆、帮助自杀的。
(8)强制猥亵或猥亵儿童,致其死亡的。
(9)未成年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故意杀人的。
(10)暴力袭警的。
(11)为杀害特定人员高空抛物的。
(12)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涉及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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