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领导、策划、指挥、控制等方式,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为活体的人体器官。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所谓组织行为,就是指以领导、策划、指挥、控制等方式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
因此,本罪的行为既包括经营人体器官出卖活动,也包括以引诱、单向或者居间介绍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而依然为之。
司法实践中,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因而是否出于营利目的、营利目的是否最终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34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处的"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3次以上)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组织多人(3人以上)出卖人体器官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获利数额较大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造成出卖者死亡或者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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