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普通强奸和奸淫幼女两种类型。
本罪主旨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主权,惩治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犯罪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拒绝接受性交的自主权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或者未满14周岁的幼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性交行为违背女性真实、自由意志,不是出于其真实意思,是强奸行为的本质特征。奸淫幼女的,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能 力,因此不论采取什么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般就构成强奸罪。
3.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男子。女性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3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该条第 2款的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依照该条第3款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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