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身心健康安全和人格尊严。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
"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妇女、儿童买归自己非法支配的行为。"收买"不同于收养,其基本特征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既明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明知自己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身心健康安全和 人格尊严,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若收买人具有 出卖目的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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