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首要分子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以各种形式阻碍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进行解救、并不得向被收买的、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犯罪对象是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解救公务的行为。
      "聚众",是指聚集多人。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方法,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只限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的主体,但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42条第2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 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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