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单罚制"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包括个体户、农户、城镇
居民等。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行为人明知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雇用。过失不构成本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44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 2款规定,有该条第1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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