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侮辱罪的概念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必须遵循的共同生活准则。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是指对他人的能力、德行、身体状况、身份等作出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不要求被害人 在场。
      侮辱必须是针对特定而具体的人实施的。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本罪。侮辱死者的,不构成本罪,但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构成本罪。侮辱法人的,不构成本罪,但表面上侮辱法人,实际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46条第1款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该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亦即"告诉乃论",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才受理;被害人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则不受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 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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