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使用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行为。"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长时间的晒、冻、饿、烤等手段,或者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疲劳战"的审讯方法,使之遭受肉体痛苦和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解释,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 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 的检察人员、审判机关的审判人员和监狱的监管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私设
公堂,刑讯逼供的,不能以刑讯逼供罪论处,其行为构成其他罪的,可按《刑法》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不具有这种特定目的的,不构成本罪。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邀功领赏、取得领导信任、挟嫌报复、急于结案等。但动机如何,是否实际逼出口供,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47条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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