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
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违 反国家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监管机构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管人。"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经判决的在押罪犯;已被羁押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人员;被强制戒毒人员;被收容教养人员以及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监管法规,是指违反《监狱法》和其他有关监管的行政法规。 "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对被监管人实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如捆绑、滥用戒具、任意禁
闭、冻饿、罚跪、强迫从事长时间超负荷体力劳动、凌辱人格等。按照《刑法》规定,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监管人员。
"监管人员",是指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收容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机构中行使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其他不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违反监管法规,出于各种动机依然为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48条第1款规定,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 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此处的"致人伤残、死亡",应当参照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来加以理解适用。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情形同样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构成本罪。至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既要考虑监管人员的"指使"行为是否情节严重,也要考虑被指使者的殴打、体罚虐待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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