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概念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向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民族的团结。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而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平等的保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正是对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关系的破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向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为目的,利用各民族的来源、历史和风俗习惯的不同,煽动民族之间的相互敌对、仇恨,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行为。煽动民族歧视,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歧视为目的,利用各 民族的来源、历史和风俗习惯的不同,煽动民族之间的相互排斥、限制,损 害民族平等地位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各种各样,例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出版、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利用网络上传视频等。
按照《刑法》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使用侮辱、造谣等手段进行煽动的;多次进行煽动,屡教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影响恶劣的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具有破坏民族团结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49条规定,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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