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概念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和少数民族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出版物",是指编印的报纸、杂志、图书、画册和制作的音像制品、影视作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刊载",是指在出版物中登载、转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是指针对少数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对少数民族进行贬低、讥讽、蔑视、差辱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作者、责任编辑、录制、摄制人员和其他对刊载上述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50条规定,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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