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概念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包括∶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既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剥夺",是指以强制等方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多种多样,例如,非法干涉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强迫教徒退教或者改变信仰;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信仰同一宗教的某一教派;非法封闭或者捣毁合法的宗教场所、设施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按照《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其中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专门从事宗教事务工作,如果他们对国家的宗教政策非法进行 干涉、破坏,则会造成很坏的影响和更严重的后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51条规定,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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