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概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也侵犯邮政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
      "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邮包、报刊、汇款通知等。"电报",既包括明码电报、密码电报,也包括传真。私拆、隐匿、毁弃是实施妨害邮电通信行为的三种方式。"私拆",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使邮件、电报内容处于第三者可能知悉的状态的所有行为。"隐匿",是指妨害权利人发现邮件、电报的所有行为。"毁弃",是 指妨害邮件、电报本来效用的所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私拆、隐匿、毁
弃邮件、电报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只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邮政事业部门 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只有这些负有与邮件、电报直接有联系职责的特定工
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由于疏忽大意而将邮件、电报误拆、丢失,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邮件、电报积压,都属于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这些行为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53条第1款规定,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该条第 2款规定,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 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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