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报复陷害罪的概念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犯罪对象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受到国家宪法的严格保护。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针对他人实施的行为,实质是妨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行使权利,或者使他们实施没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假公济私"只是"滥用职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即《刑法》第 93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上述四种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应当根据其侵犯的客体、报复行为的性质来加以认定和处理。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目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报复陷害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54条规定,犯报复陷害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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