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 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侵害国家的会计、统计制度。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被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多次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致
使会计、统计人员不敢依法履行职责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精神失常,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上述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的,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会计、统计人员是依法履行职责而予以打击报复。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55条规定,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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