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的概念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所谓现役军人,根据《刑法》第450条所作的解释,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凡属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机关或者武警部队工作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因犯 罪被判刑在执行刑罚期间仍保留军籍的罪犯,都不是现役军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已经结婚,包括已在政府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人,而不包括与军人仅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妻"或者"未婚夫"以及有恋爱关系的人。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同居包括公开与秘密同居两种情形。这种关系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还往往有经济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因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正式向政府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行为人由于军人的配偶隐瞒了事实真相,致使其受骗而与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59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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