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概念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进行乞讨,侵害残疾人、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残疾人、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也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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