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
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占有的能够被控制或者占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一般为动产,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有体物包括固体物、液体物和气体物。无体物是指光、热、冷气等无法 辨别具体形态的财物。财产性利益主要是指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占有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中认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 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下。
"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成立多次盗窃,不以每次行为达到既遂为标准,盗窃未遂的,也应计算在内,且不要求每次行为构成盗窃罪。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是认定"户"的两个主要特征,一般指单独为家庭生活使用的房室、封闭的院落,也包括牧民家庭生活的帐
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由于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或者无法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不认定为"户",如果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房间供他人家庭生活,
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可以认定为"户"。认定"入户盗窃",行为人还必须具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而入户,如行为人无非法目的入户后见财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入户盗窃"。违法犯罪目的,包括实施犯罪和一般违法行
为的目的,主要限于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类违法犯罪行为。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 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资窃。认定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应当根据
行为人的携带目的、器械的通常用途等判断是否具有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指被害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能够随时控制、及时获取的财物,如放置在衣服口袋内、手提、肩背的财物;被害人放置在身旁,如椅背上、座椅下、车筐内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放置在行李 架上的财物,如能够随时控制,也应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
3.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64条规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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