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罪的概念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但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聚众哄抢的主要特点是聚集多人,依靠人多势众,一哄而上,夺取他人财物。有观点认为,聚众哄抢是一种行为方式,并不要求存在所谓"聚众"与"哄抢"两个行为。没有首要分子,也不妨碍本罪的成立。
3.犯罪主体为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 ,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的",是指积极参与哄抢,在哄抢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哄抢财物较多的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聚众哄抢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68条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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