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委托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发掘出的他人的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不宜"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仅仅作字面的理解,还应当包括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代购物品、代售物品、代转财物或者代收财物等行为在内。依照法律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才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缺一不可。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持有他人财物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但故意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最大的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合法持有”,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暂时的占有权。
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犯侵占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 3款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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