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其中扶贫和移民的特定款物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内容。上述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项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挪用其他款物的,即使是国家规定的特定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科研经费等,也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将特定用于有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款物挪作他用,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行为人利用特定的职权,将自己经管的上述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等;必须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作其他公用,如果挪归个人使用的,应当视情况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论处。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有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款物而故意挪作他用。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犯罪构成要件外,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挪用特定款物大吃大喝,或者是挪用数额大,次数多,等等。直接后果是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如因挪用行为给 抢险、救灾工作带来重大困难和损失,致使灾情扩大,给恢复生产和自救带来影响,造成群众逃荒、传染疾病、死亡等情形。"情节严重"和"重大损害"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73条规定,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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