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概念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其中的"生产经营"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
2.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目的。"泄愤报复",是指由于嫉妒、奸情、私欲等得不到满足;或者受到组织、领导的批评而产生抵触情绪;或者对工作安排心怀不满等原因而寻求报复。"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逃避劳动、谋求私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等目的。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76条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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