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 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据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于劳动报酬,不包括劳务报酬在内;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单位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76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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