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这里的"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阻碍前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前述三类 人员,但所从事的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或者职责范围内的活动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三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
四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造成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实践中,对于某些单位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利益,组织本单位或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罪论处。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必须是明知对方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或者明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故意加以阻挠、妨害。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加以阻挠的,不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277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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