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的概念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冒充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招摇撞骗,必然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同时,也必然扰乱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
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子弟、港商、华侨、烈士子女、劳动模 范等骗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本罪。"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以骗取非法利益。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骗取某种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经济待遇、城市户口以及钱财等情形。
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79条第1款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279条第2款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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