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主旨是保护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及其管理秩序,惩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此类信物的犯罪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和信誉。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证件和印章,是其行使职权、管理社会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管理秩序,损害其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及其下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
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
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等;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志。用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私人印鉴、图
章也应视为公务印章。国家机关中使用的与其职权无关的印章,不属于公务印章,如收发室的印章等,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是指非法假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 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
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80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