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主旨是维护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及其管理秩序,惩治盗窃、抢夺、毁灭此类信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真实公文、证件、印章。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抢夺,是指趁保管或者经手人员不备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夺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毁灭,是指以烧毁、撕烂、砸碎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损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使其失去效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使印章的印影丧失效用的,也属于毁灭印章。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 是指多次或者大量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 抢夺、毁灭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
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出于打击报复或诬陷他人恶劣动机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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