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概念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假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本罪主旨是保护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公共信用及其管理秩序,惩治伪造其印章的犯罪行为。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信用和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用章,包括印形和印影。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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