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概念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旨是维护身份证件的管理秩序,维护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制度,惩治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犯罪对象、犯罪主体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相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本罪行为必须发生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
其次,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80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280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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