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罪的概念
冒名顶替罪,是指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以及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关于高考招录、公务员招录以及就业安置待遇等方面制度公平性,还可能侵犯了他人受教育权、就业权等。
2.本罪的客观行为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 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以及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是行为人通过使用他人证明身份材料核实或者验证后,以他人名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法律地位。对于用于证明、核实身份的材料,可能是使用证明身份的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 家机关依法发放的制式证件,也可能是证明身份的出生证明、户口迁移证材 料、入学通知书、学籍档案等各类材料,对于使用证明身份的材料形式并未限定。盗用、冒用行为本质都是行为人使用他人身份从事特定活动。在具体
行为方式上,盗用一般情形是使用他人身份证明材料为真实的,并且被冒用 人并不知情。冒用本意是使用他人的名义,冒用可能是通过盗窃、欺骗、伪 造、编造等违法手段获取的他人身份信息,也可能是受他人委托、保管等合 法原因持有相关材料后,违背名义人意愿,还可能是偶然捡到、通过交易、买卖等行为获取的,以他人名义对外从事社会活动。
顶替他人的资格待遇限定为三类∶第一类是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根据《高等教育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具体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入学资格。第二类是公务员录用资格。第三类是就业安置待遇,是指根据法 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对特殊主体予以安排就业、照顾就业等优待。
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形态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冒名顶替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80条之二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冒名顶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280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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