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 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旨是维护警用装备管理秩序,惩治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犯罪单位或个人。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或者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是非法的而仍予生产、买卖。动机一般是为了牟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81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 281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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