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反间谍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 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是对国家保
密工作秩序的严重破坏,危害国家、人民利益,必须予以刑罚处罚。犯罪对象是"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即国家绝密、机密的载体,不包括秘密一级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且标明为绝密、机密两个密级的文字材料、图纸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其他物品",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绝密、机密的物品,如确定为国家绝密、机密的先进设备、高科技产品、军工产品以及设计、加工、生产的样品、图形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是指;(1)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2)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非法持有是指依法不该持有而持有,包括携带、存放、传递。"拒不 说明来源与用途",是指在有关机关责令说明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来源与用途时,行为人拒不回答或者作虚假回答。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也可以是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但未经办理手续而私自携带、存放属于该项绝密、机密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持有,并在有权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与用途时拒不说明。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82条第2款规定,犯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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