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概念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等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专用间谍器材",是指专门用于间谍活动的工具。根据《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 18条的规定,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
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 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并特
地专门用于窃听、窃照的器材,如专用于窃听、窃照的窃听器、微型录音机、微型照相机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上述器材的行为,以及虽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
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是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8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严重"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考量∶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数量、次数,经营额、获利数额,器材流入社会数量,因他人非法使用
而对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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