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倒卖文物罪的概念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既包括珍贵文物,也包括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对文物的交易流通依法实行专营和管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买卖文物的行为,既包括出售,也包括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既可以是从私人手中收购文物后进行倒卖,也可以是从有关单位购买文物后进行倒卖。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所说的单位,既包括依法有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也包括无文物经营权的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倒卖文物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26条第1款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 326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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