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
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犯罪对象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具体破坏行为表现为如下三种形式∶(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凡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86条的规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应当区分行为类型适用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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