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概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
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会导致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进而危害网络参与者的权益,必须加以规制。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如下四种情形∶(1)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4)其他拒不履行信息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办理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1)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
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
服务。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办理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入罪标准。单位实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
2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对于实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对于实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 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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