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
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使得网络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得以实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而言,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根据《刑法》第 287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只有达到相应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87条之一的规定,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多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2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对于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对于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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